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施梦钰,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号。2019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梦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9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8月14日、9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施梦钰虚构其在中铁十九局上班,以介绍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到中铁十九局上班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4万元、许某某人民币13万元。
2019年3月36日,被告人施梦钰在福建省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施某、张某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施梦钰供述与辩解;6.勘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梦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梦钰现在被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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