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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柘木乡施某某3-18号。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我市南朗镇翠亨村锦绣海湾城担任保安期间,虚构可以疏通关系为被害人王某在上述小区某别墅违规修建地下室的事实,在小区四期监控室门前骗取王某现金人民币8.8万元。次日,被告人施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并逃匿至湖南省。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眼桥街道学院路41号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家属已归还王某赃款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施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敏

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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