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梁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卫兴、喻磊,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梁飞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于2020年1月3日再次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施梁飞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施梁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通过与绍兴**纺织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签订口头购销合同,骗取该公司白丝罗马布、黑丝罗马布、哥弟纹布等坯布700余吨,后将上述布匹低价转卖给罗某某、陆某某、蒋某某等人套现,仅支付货款人民币1140余万元,其余货款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偿还个人债务等。经鉴定,涉案坯布价值人民币17543707.1元,实际骗取布匹价值人民币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账单及明细,码单复印件,发货明细,协议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打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银行流水明细,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陆某某、高某某、施某某、蒋某某、关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施梁飞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红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施梁飞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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