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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永鑫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施永鑫,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现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村)。2015年4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强奸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永鑫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6日,被告人施永鑫以其偷拍的被害人高某某上厕所的视频威胁被害人高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高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某旅馆内将被告人施永鑫抓获。

被告人施永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永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永鑫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施永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施永鑫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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