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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登飞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施登飞,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施登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1日释放。被告人施登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登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 、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家港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 、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施登飞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奚某某家,采用攀爬屋顶、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软“中华”香烟3条、“百达翡丽”牌手表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396710元。案发后,追缴被窃手表1块及软中华香烟7包,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施登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部分被窃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杨某某、卜某某、施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登飞的供述与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登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登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登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登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登飞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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