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施章焜,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号。被告人施章焜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章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施章焜与高某某通过QQ联系,约定好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施章焜至高某某所在租房即本区浦西万达SHOU楼**座**楼**室。在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告人施章焜不愿意支付嫖资,用手勒住被害人高某某的脖子逼迫高通过手机支付宝两次转款(一次5000元、一次6000元)共计11000元至户名“叶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施章焜用被害人高某某的衣服、裤袜将高的手脚捆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施章焜将赃款用于赌博,后因害怕即通过支付宝将剩余的8620元返还至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案发后,被害人高某某立即报警。2020年7月1日晚23时许,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侦大队在德化县龙浔镇寨头村242号将被告人施章焜抓获归案。被告人施章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章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章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章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章焜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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