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施翌,男,1994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大理市**街道**房**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0月2日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施翌在大理市********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丁佳旭(另案处理)、杨某某、瞿某某贩卖毒品大麻。2020年8月3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施翌家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大麻二包,经称量,净重3.35克。经鉴定,送检样品成分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物证指认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鉴定聘请书及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翌为谋取利益,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富萍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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