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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赵宏容留他人吸毒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施赵宏,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赵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施赵宏先后四次在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街**号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赵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施赵宏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肆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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