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658号
被告人施进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7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镇**村**号**号。因犯销赃罪、抢劫罪,于2001 年1 月22 日被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9月24 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进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施进军行至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0幢一单元楼下铁门边,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丽佳人牌电动自行车。
2、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施进军行至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0幢一单元楼下铁门边,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
3、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施进军行至平阳县昆阳镇翡翠湖滨小区工地门口,盗走被害人戚新林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进军于2020年7月3日20时许在平阳县昆阳镇细龙路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绿驹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民警扣押并于同年7月10日返还给被害人戚新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车辆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赵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进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进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存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施进军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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