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施金刚,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金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金刚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产生纠纷。2019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0日施金刚多次以喝农药、灌汽油威胁李某某与其和好。李某某报警,民警对施金刚进行批评、劝阻。2019年11月11日经界首市公安局民警调解,施金刚与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双方保证不再联系,互不纠缠。此后施金刚仍多次拨打李某某及其家人电话,并多次半夜时分在李某某家门口徘徊。2019年11月25日施金刚携带桶装汽油翻墙进入李某某家,威胁李某某,并将汽油倒进李某某家堂屋。2019年12月18日施金刚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汽油、农药等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金刚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金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金刚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婚恋产生纠纷,施金刚威胁李某某被民警批评、制止并签订调解协议后,仍多次骚扰、威胁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金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金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金刚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施金刚现羁押于界首市看收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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