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宣某某与施某某、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苏0612民初7235号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施某某认可法院判决且无异议,但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2017年6月8日,宣某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施某某与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事后被告人施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8年10月4日,施某某将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居**组的两间平房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卞某某;2019年11月4日,施某某将其位于前述地点的两层楼房以22万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19年1月21日,施某某将其位于前述地点的厂房以3万元每年的价格出租给胡某某,至今共收取租金6万元。被告人施某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某某房产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EMS快递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书证;
3.证人卞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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