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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雪峰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施雪峰,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施雪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被押回重审,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雪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同年8月间,被告人施雪峰在淮安市淮安区、扬州市宝应县,以撬门、钻窗等方式,盗窃作案15起,窃得人民币共计35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菜场被害人徐某甲经营的“**水产”门市,窃得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菜场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鱼行”门市,窃得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门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米饭”门市,窃得人民币300元。                      

4.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菜场门外路边被害人陈某乙营的“**水果”门市,窃得人民币400元。

5.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菜场门外路边被害人杜某某营的“**贝贝”门市,未窃得财物。

6.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叶挺桥小学南门东侧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美容SPA馆”门市,未窃得财物。                                                   

7.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数码广场二楼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台球俱乐部”门市,窃得人民币500元。

8.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门被害人钱某某经营的“**特色馄饨美食”门市,窃得人民币100元。

9.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侧被害人芦某某经营的“**二店”门市,窃得人民币600元。

10.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门被害人朱某甲工作的“**少儿教育”培训部,窃得人民币150元。

11.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侧被害人朱某乙经营的“**鸡排”门市,窃得人民币5元。

12.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五洲国际小区西门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披萨”门市,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维也纳酒店西侧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土菜馆”门市,未窃得财物。

14.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维也纳酒店西侧被害人徐某乙经营的“**涮肉”门市,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施雪峰在宝应县叶挺桥小学南门东侧被害人邵某某经营的**饭店,窃得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施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邵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施雪峰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雪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施雪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1年1月28

                                      

附件:

1.被告人施雪峰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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