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8日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旋某某酒后驾驶蒙CF****号小型汽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温馨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旋某某的供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玲凤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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