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管理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旋某某因用脚挡住被害人刘某某进入龙门县**KTV大厅,遂两人发生口角,后在**KTV大门口继续因该事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殴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旋某某、“**”(身份不明)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头部、胸部,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肺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春明
检察官助理:吴柯玲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旋某某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