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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无为县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佘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345

被告单位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住所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街道,法定代表人佘某甲

诉讼代表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系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佘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无为市**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住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佘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5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矿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单位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佘某甲在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98506.5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6月23日,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按价税总额8%的标准将开票费55880.52元转账给张某某,当日张某某转账45400元给开票人,从中非法获利10480.52元。当月,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上述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额合计101492.41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佘某甲向原无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主动退出102000元。当日,原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前往马鞍山市含山县**镇,通过运漕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前往运漕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原无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扣押清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纳税登记信息、认证结果清单、已申报抵扣发票信息查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网银转账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说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倪某某、佘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原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佘某甲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佘某甲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无为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对被告人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波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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