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无名氏,男。2018年7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1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名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去到本区沙湾镇古龙路美丰雪糕厂对面马路边附近,持砖块砸坏被害人谢某某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粤X13****)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尾灯(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18元)。
2019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去到本区沙湾镇新洲村德贤小学附近,持水泥混凝土砸坏被害人许某某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K23****)的左前车窗、前后挡风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83.58元),砸坏被害人邓某某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R96****)的前挡风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43.6元),砸坏小型轿车(车牌号:粤AJT****)的前挡风玻璃。同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无名氏,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泥混凝土一块。
经鉴定,被告人无名氏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无名氏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二册、光盘二册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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