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19〕1574号
被告人无名氏,男性,聋哑人,出生日期不详,无身份证号码,民族不详,文盲,户籍地不详,无固定住所。2016年3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名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凌晨1点,被告人无名氏窜至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号**幢楼梯口处,见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飞鸽牌电动车(不符合价格鉴定要求未能估价)停放在此处,便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子骑到合肥市双岗老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生活花费。
2、2019年10月19日凌晨2点,被告人无名氏窜至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附近**巷**栋楼下,见被害人时某某的一辆快驴牌电动车(不符合价格鉴定要求未能估价)停放在此处,未上锁,便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子骑到合肥市双岗老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生活花费。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无名氏窜至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和淮河路交口**宿舍停车棚,其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爱狮牌电动车(鉴定价值3195元)停放在此处,便用随身携带的压力钳将U型锁剪断,后将该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车子骑到双岗老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被用于生活花费。
三名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随即报警,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无名氏在瑶海区新蚌埠路鸭林冲城中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从其身上查扣作案工具压力钳一把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无名氏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段某某、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无名氏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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