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无名氏,男,出生日期不详,文盲,无职业,无户籍登记信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名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无名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无名氏,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无名氏在本市丰台区郭庄子地铁站C口停车棚,窃取被害人李某甲雅马哈牌ZY100T-6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票;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无名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在本市丰台区张郭庄地铁站B口停车棚,窃取被害人李某乙林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北京沙河永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票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无名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无名氏在本市丰台区张郭庄地铁站B口停车棚,窃取被害人郝某某小海豚牌电动自行车1辆。
被告人无名氏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抓获。部分涉案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电动车购买订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无名氏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无名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无名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锋
检察官助理程晓溪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无名氏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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