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96号

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甲。

诉讼代表人施某乙,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39****0787。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计,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路**号(户籍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涉案税额人民币427011.0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施某丙、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0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