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住江苏省无锡市**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艺。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3********,汉族,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01655****。
被告人王艺,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幢**号)。被告人王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8日、6月9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3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310109.8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王艺于2013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设备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6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1889745.68元,税款均已抵扣,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王艺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港杨暖通设备厂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68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980720.55元。
2.被告人王艺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7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09601.99元。
3.被告人王艺于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64652.28元。
4.被告人王艺于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6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91481.41元。
5.被告人王艺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32388.68元。
6.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3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280362.7元。
7.被告人王艺于2013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59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809886.68元。
8.被告人王艺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丁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1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09691.66元。
9.被告人王艺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0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34081.64元。
10.被告人王艺于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3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70088.44元。
11.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机械厂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5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36788.08元。
12.被告人王艺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62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823429.51元。
13.被告人王艺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江苏**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466331.89元。
14.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45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580049.37元。
15.被告人王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宜兴*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6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79719.24元。
16.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宜兴**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2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121166.65元。
17.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无锡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25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34895.56元。
18.被告人王艺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江苏**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9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27415.33元。
19.被告人王艺于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江阴市**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64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2321345.85元。
20.被告人王艺于2013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宜兴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市**机械有限公司(系由宜兴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变更)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06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1495997.55元。
21.被告人王艺于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宜兴市*戊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51份,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719650.62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艺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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