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大道**号(**不锈钢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章惠文。
诉讼代表人芮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2********,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章惠文,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租住无锡市**钢材城**期**栋**(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巷**号)。被告人章惠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惠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3 年10月至2015年5 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告人章惠文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销货方,为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64643.19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被告人章惠文还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甲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13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038172.4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甲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271440.42元。
2.2014年1月,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丁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164924.26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561827.12元。
4.2014年4月,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32785元。
5.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市*乙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179139.49元。
6.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章惠文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无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涉案税额计人民币828056.15元。
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惠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惠文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章惠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惠文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惠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惠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惠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惠文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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