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日力子伍,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镇**街**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力子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日力子伍与被告人“阿某某”(男,另案处理)打车来到邛崃市实施盗窃,在邛崃市**街办**街**号**馆,由被告人“阿某某”放风,被告人日力子伍进入**馆,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养发馆吧台上的两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日力子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力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日力子伍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日力子伍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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