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日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90********,藏族,籍贯为色尼区**村,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现住那曲市色尼区某某居委会**号。被告人日某某曾于2019年2月3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色尼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由色尼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日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从那曲市色尼区某某路派出所对面居民区内盗窃了一辆红色摩托车,并以2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了阿某某,当日拿到的700元红包和700元现金共计1400元。都已挥霍,剩余600元尾款经协商通过微信转账(未支付)。经色尼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估价为2990元人民币。被告人日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扎某某;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日某某;
5.鉴定意见:色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色尼区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4张指认视听。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扎西塔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那曲市某某居委会**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指认视听光盘4张
4.被害人扎多的联系方式:173653*****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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