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日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木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木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木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提供的线索,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三家村市场公共厕所内抓获帮助他人运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日某某和前来提取毒品的吸毒人员段某某,在日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块,经称量净重60.44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60.44克、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陆某某信息详情、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辩认笔录、检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证书、计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检材提取照片、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7.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陆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9.视听资料:日某某被抓获和讯问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某某目无国法,藐视法律,代替别人运送较大数量的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且据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且属毒品再犯,并因吸食毒品曾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日某某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册。
3.被告人日某某被抓获和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光碟2张。
4、扣押的黑色老人机手机一部。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