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日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4********,民族:藏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格蒙乡格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0日),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被告人日某某在石渠县格蒙乡格贡二村桑某某(户籍名为冷某某,已去世)处用1000元现金及价值500元的羊购买了一支折叠式步枪、小口径子弹40多枚,购买后的枪支、弹药一直藏于家中,期间为消除熊和狼的隐患已消耗完20多枚弹药。 2019年12月5日石渠县公安局扎多派出所在日常工作发现被告人日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是在被告人日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小口径步枪1支、弹药1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日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把、弹药11发;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玲
助理检察员:扎西拉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日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