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日火木日洛,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05年5月1日,日火木日洛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昆明市铁路公安人员抓获后,日火木日洛冒用日某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5134311973********,户籍地昭觉县**乡**村**组**号)应对侦查。2005年5月2日,昆明市铁路局将案件移送昭觉县公安局办理;同年5月3日,日火木日洛因哺乳期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2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日火木日洛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1日, 被告人日火木日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云南省昆明市北站一妇女处购得毒品后,乘座K146次列车(昆明至西昌)返回西昌,准备带到西昌贩卖。当列车行至广通和元谋时,被昆明市铁路公安人员挡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日火木日洛随身提的红色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砣,经称量净重20.2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2020年12月14日,日火木日洛到昭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日火木日洛拒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火木日洛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日火木日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日火木日洛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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