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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日火木日洛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日火木日洛,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05年5月1日,日火木日洛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昆明市铁路公安人员抓获后,日火木日洛冒用日某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5134311973********,户籍地昭觉县**乡**村**组**号)应对侦查。2005年5月2日,昆明市铁路局将案件移送昭觉县公安局办理;同年5月3日,日火木日洛因哺乳期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2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日火木日洛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1日, 被告人日火木日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云南省昆明市北站一妇女处购得毒品后,乘座K146次列车(昆明至西昌)返回西昌,准备带到西昌贩卖。当列车行至广通和元谋时,被昆明市铁路公安人员挡获,公安人员当场日火木日洛随身提的红色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砣,经称量净重20.2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2020年12月14日,日火木日洛到昭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日火木日洛拒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日火木日洛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日火木日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日火木日洛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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