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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增益西盗窃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旦增益西,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5197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琼结镇,捕前住山南市乃东**路私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于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逮捕,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增益西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旦增益西数次在山南市乃东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盗窃。

1.2019年1月,被告人旦增益西在山南市乃东区萨热路**酒店后巷内,从被害人米某某停放于此处一辆车牌号为藏CA****的白色越野车内盗窃现金共计2.4万元人民币,并将盗窃赃款挥霍。

2.2019年7、8月左右,被告人旦增益西在山南市乃东区萨热路**酒店后巷内,从被害人益某某停放于此处一辆车牌号为藏CC****的红色轿车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充电线,经山南市乃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估价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电脑充电线价值共计1140元人民币。盗窃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益某某。

3.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旦增益西在山南市萨热路**宾馆对面巷子内,从被害人嘎某某停放于此处一辆车牌号为藏CB****的白色越野车内盗窃现金共计7800元人民币,并将盗窃赃款挥霍。

4.2020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旦增益西在山南市**酒店后巷内,从被害人旦增益西停放于此处一辆车牌号为藏AJ****的军绿色越野车内盗窃现金共计2.5万元人民币及四包中华香烟,并将盗窃赃款部分挥霍,其余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旦增多吉。

被告人旦增益西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其位于南市乃东区萨热路新村的私人出租房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旦增益西免冠照片及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旦增益西、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旦增益西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增益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增益西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增益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旦增益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旦增益西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书记员:达瓦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旦增益西现羁押在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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