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旦某某,别名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镇 **行政村,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尕海则岔分局(以下简称尕海则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8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尕海则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尕海则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19年腊月29日),被告人旦某某因家中修建房屋需要木材,伙同被告人昂某某,携带油锯、斧头,擅自非法进入甘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38林班3小班,盗伐云杉树木10棵,制成松原木30根,后用三轮车拉运至地勒库沟第一牧场存放。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测量、检尺和鉴定,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盗伐的30 根木材,材积为2.528立方米,计立木蓄积为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30根木材,作案工具油锯1把、斧子1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关于旦某某、昂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权属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才某某、拉某某、贡某某、旦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的口供;5.鉴定意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鉴定意见书、盗伐林木检尺统计表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尕海则岔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树木,计立木蓄积为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旦某某、昂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且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旦知加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300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昂加才让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3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河林区法院
检察官:庞林毅
检察官助理:纳世康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旦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被告人昂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3. 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6.扣押的木材现存放于尕海则岔分局则岔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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