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61975********,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无前科。被告人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28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拉孜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拉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9日分别向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各被害人意见。2019年1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26日向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1时过会,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机动车驾驶人旦某某驾驶藏DJ****轻型普通货车从拉孜县城驶往日喀则市方向,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18线4962KM+960M(拉孜县**乡**村)下坡弯道路段处时,被告人看见对面来了一辆大型货车,然后转向把自己的皮卡车开到停在公路北侧的第一辆公路养护车辆藏DC****和公路护栏中间,未能停车,撞上了正在施工作业的养护工人和停在后面另一辆公路养护车辆藏DD****,导致养护工人夹在被告人驾驶车辆和停在后面的公路养护车辆之间,造成公路养护作业人达某某、仓某某、米某某共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晋某某、多某某、次某某、仔某某、琼某某等5人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旦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造成此事故中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日喀则市拉孜县公路养护段第**工区在养护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做到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中的次要责任。
日喀则市拉孜县公路养护段第**工区作业人员达某某、仓某某、米某某、晋美某、多某某、次某某、仔某某、琼某某、多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应不负事故中的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及时通过亲属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的同时要求路边碰到的一辆警车里的人捎话,向热萨乡报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对受害人多某某的伤势程度鉴定后属重伤二级,对受害人仔某某的伤势程度鉴定后属轻伤二级。对受害人次某某的伤势程度鉴定后属轻伤一级。对受害人琼某某的伤势程度鉴定后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旦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藏DJ****车主的行驶证(正副本)。
2.书证;⑴案件来源材料;⑵拉孜县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32张;⑸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吸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 ⑹拉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⑺日喀则市人民医院3份诊断证明书;⑻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3份;⑼死者家属的申请3份;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份;⑾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⑿藏DJ****车辆载货进行过磅的照片;⒀道路交通事故自首情况登记表;⒁关于伤者晋某某未做伤残鉴定情况说明;⒂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⒃情况说明1份;⒄通话记录查询单1份。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朗扎西
检察官助理:仁增措姆
2020年1月2日
附: 1、证人名单1份;
2、被告人旦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3、西藏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诉讼文书卷1册、证据材料卷1册;
4.检察卷1册。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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