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住西藏自治区扎囊县**镇**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害人普某某雇用被告人旦某某驾驶藏CJ****轻型普通货车前往拉萨达孜区拉牦牛,当拉完牦牛从拉萨返回**村的途中,到阿扎乡章达村尼某某家送宰牛费,在尼某某的家中旦某某和普某某吃饭并喝酒后,旦某某驾驶藏CJ****轻型小货车继续沿省道508 线由西向东行驶,傍晚19时许,车辆行驶至5KM+1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车辆撞向前方正常行驶中的藏GA5121重型普通货车,造成藏CJ****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旦某某受伤,坐在该车副驾驶座的普某某当场死亡,藏CJ****轻型普通货车车头严重受损,藏GA****车尾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旦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43.94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扎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帮助处理后事,并对普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家属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旦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协助处理后事,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军桑布
检察官助理:卓玛央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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