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95********,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县,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2018年11月23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城检刑检不批捕(2018)96号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月29日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到案件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旦某某在本市阳光家园西门对面的“**”茶馆门口醉酒后暴力阻碍正在执法的民(辅)警,并对辅警米某某实施辱骂及殴打等行为。事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米某某赔偿10000元,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格桑德吉
书记员:刘 雪 峰
附:
1.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山南市隆子县**乡**村**组,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号。联系电话:1778901****.
2.卷宗两册、光盘3张。
3.证据、证人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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