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旦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85********,藏族,文盲,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县,现住巴宜区**小区出租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旦某某于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在林芝市巴宜区**街**号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容留卖淫女曲某某、德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两名卖淫女处抽取嫖资:快餐(一次性性服务)抽取50元;小包(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性服务)抽取100元;大包(包夜性服务),抽取30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担保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德某某、曲某某、丁某某、旺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敏
检察官助理:关 琛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旦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914****;
2. 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 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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