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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6********,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拉萨市城关区**号,住本市*****区**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煽故意伤害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相关证据,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旦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太阳岛**酒吧娱乐时,被告人旦某某得知罗某某的女朋友德某某被同在酒吧的被害人次某某和珠某某欺负。为报复二人,被告人旦某某将被害人次某某和珠某某分别押至牌照为“川A*****”的奇瑞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和车辆后座,并驾车与罗某某、斯某某、德某某等人将两名被害人带至拉萨市实验幼儿园附近滨河路边。停车后罗某某打开后备箱,持刀捅刺被害人次某某数刀致其死亡,又向劝架的被害人珠某某面部挥了一刀,被告人旦某某、罗某某持刀继续追赶被害人珠某某,后罗某某准备再次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伤害时,被德某某等人制止,后离开现场。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藏热路**客栈****房间内将被告人旦某某抓捕归案。 

经鉴定,死者次某某系因单刃类锐器刺击右下肢造成右侧股总静脉及大隐静脉汇入处血管破裂,导致体内快速大量失血死亡;伤者珠某某面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协助罗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次次某某,造成其死亡以及伤害被害人珠某某,造成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布仓觉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旦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一证通一本、光盘十张、起诉书八份。

3.被害人次某某,男,藏族,2000年6月10日出生,已殁。

4、被害人珠某某,男,藏族,2000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 542421200005210013,联系电话1365953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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