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321984********,其他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镇**村人,住定结县**镇**村。于2020年3月3日因故意伤害嫌疑,由定结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3月17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旦某某于2019年6月7日曾因殴打他人被定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旦某某在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镇**村,闯入自家对门德某某(被告人旦某某前妻)家故意激怒德某某,引发二人争执。被告人旦某某欲殴打德某某时,德某某逃出家门,便回到自家。二人的争执声及曲某某的哭声,被正在镇养老院附近公路上的次某某听到,次某某随即赶往正在不远处举办乔迁仪式的永某某新家,将被告人旦某某与德某某争执一事告知阿某某、永某某及普某某,随后阿某某、永某某、普某某、次某某四人先后出门寻找德某某。永某某、次某某来到被告人旦某某家上方公路时,永某某便朝被告人旦某某家房顶扔石头。正在家中的被告人旦某某听到石头砸击屋顶的声音后,随即拿出一把刀子走出房门探视对面的情况,得知永某某等人扔石头及谩骂自己,便迅速走到被害人永某某处,将站在公路边上的永某某推下悬崖(经现场勘验该悬崖高度为7.7米),次某某见状双手抓着被告人旦某某衣服时,被告人旦某某用脚踢了次某某腿部,致使次某某倒地。随后被告人旦某某到不远处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普某某颈部捅刺两刀,朝阿某某头部、颈部、面部、胸部捅刺数刀,随后逃离现场。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晚上11时许,在**镇**村将被告人旦某某抓获。
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永某某尸体进行检验,死者永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上腔静脉、肝脏及右肾破裂大失血死亡。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害人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有一把刀子;2.书证有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有次某某、桑某某、仁某某、巴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阿某某、普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检验报告;7.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巴次仁
检察官助理:欧珠卓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旦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侦查卷(陆)卷,检察卷(壹)卷;
3.证人次某某、石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
4.光盘( 86 )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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