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藏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61988******** 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乡**村,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异地搬迁点,无前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5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拉孜县芒普乡派出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日向被害人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意见,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告人旦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旦某某从拉孜县**乡**村秋古温泉一号帐篷内放有的一件男士衣兜内盗走了一部vivos1牌手机,随即逃离现场。经拉孜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赃物一部vivos1牌手机进行价格认证,价格认证结果为15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2)案件来源材料;(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清单;(4)发还清单;(5)现场照片11张;(6)户籍证明信;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盗取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普布普尺
检察官助理:巴桑仓木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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