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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3200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旦某某在本市**寺院内**楼**号被害人次某某僧舍内盗走6655元现金,回到本市**路**宾馆内后被抓获,现金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旦某某主体资格适格,侦查机关通过监控在本市**宾馆内将被告人抓获,从被告人旦某某处扣押现金6655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次某某;2、被害人次某某陈述证实:证实自己僧舍内被翻动过且发现现金被盗之后报案的事实;3、被告人旦某某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如实供述案发经过,且认罪,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等事实;4、指认笔录、勘验笔录和指认照证实:被告人对盗窃的地点及赃款进行指认,现场勘验出现场残缺鞋印等事实;5、电子数据证实:监控拍到被告人旦某某进入寺庙僧舍内盗窃完之后又出来,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事实相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振

书记员:洛桑旦增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局看守所。

2.一证通一册、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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