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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4211987********,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镇**村。住址**镇**居委会一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对其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旦某某有以下盗窃事实:

1、在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仁某某在那曲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陪护时,丢失停放在儿科住院部楼下门口的一辆凌肯牌红色摩托车,被告人旦某某供述该摩托车从超丹路**对面所盗,称当时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法启动该摩托车,将车拖到附近巷子停放一晚,于第二天将该摩托车拖到完小附近摩托车店子里换锁。后将该摩托车与证人阿某某的摩托车进行交换并赚取了现金600元的差价。侦查机关从证人阿某某手中将该摩托车扣押。经那曲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予以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旦某某从色尼区超丹路**酒店门口公交站旁盗窃一辆红色劲隆摩托车,将此摩托车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启动后开回家。经那曲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予以鉴定,价值人民币933元。

3、在2018年3月17日早上九时许,被告人旦某某从色尼区完全小学附近,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藏匿在自家门口巷子里。经那曲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摩托车予以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元。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旦某某在色尼区**居委会一组家中被文化路派出所抓获。以上三辆被盗摩托车依法被色尼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钥匙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查吾、阿扎巴、扎罗的证词;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仁某某、被害人热某某、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那曲县发改委估价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被告人现场指认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洛桑卓玛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旦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册。

3.被害人仁增扎巴联系号码:13908966308;

被害人热杰联系号码:15708065593;

被害人索南顿珠联系号码:15728962005。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共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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