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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旦某某诈骗案)_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81********,藏族,户籍所在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路,现住址那曲市色尼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拘留,同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他人索要驾驶证、扣押车辆、升级驾照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欧某某、次某某、措某某共计8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旦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欧某某交纳罚款,将车子和驾驶证取回的名义,骗取欧某某1900元。

2.2017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旦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措某某升级驾驶证的名义,骗取措某某5000元。

3.2017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旦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次某某索要被色尼区交警扣押的驾驶证的名义,骗取次某某2000元。

被告人将骗取的上述8900元,予以挥霍。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旦某某在**茶馆被色尼区公安民警成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等;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欧某某、措某某、次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旦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顿珠多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旦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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