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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坤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时坤,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2014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时坤到诸城市**街**市场东门北侧停车场,用螺丝刀将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的银灰色奇瑞商务车副驾驶车玻璃撬碎,从车内盗窃2660元现金,并致该车损失310元。

2、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时坤到诸城市**小区**路西,用螺丝刀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白色悦达起亚K5越野车副驾驶玻璃撬碎,从车储物盒内盗窃200元现金,并致该车损失150元。后又用螺丝刀将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银色雪佛兰乐风轿车和李某某的鲁******白色奇瑞瑞虎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撬碎,未盗得物品,并致该两车损失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等;2.DNA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监控视频;5.被害人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时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时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时坤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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