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时松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时松林在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瓶车一辆,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该车价值约人民币689元。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时松林在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该处的二轮电瓶车一辆。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时松林在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居民楼顶,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饲养的信鸽7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7只鸽子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时松林在岳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饲养的信鸽5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5只鸽子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时松林被民警持传唤证传呼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松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
被告人时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多次盗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松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松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松林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松林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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