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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号。时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8月26日被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广兆,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号。刘广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4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前凤,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赵前凤曾因盗窃,于2004年10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经事先通谋,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菜市场,由时某某、赵前凤风、掩护,刘广兆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盗走1部OPPO牌RENO(256GB)型手机。事后,三人将该手机变卖后分赃。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714元。

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714元;被告人刘广兆、赵前凤曾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4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广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琪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刘广兆、赵前凤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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