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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2008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未被执行。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时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路**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同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在兰西县开发区宾悦K歌厅内,因退还啤酒一事与歌厅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将歌厅工作人员于某某等6人成打成轻微伤,将歌厅内电脑显示屏等物品损坏(价值人民币2992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到兰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判决书、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许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于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的陈述及被害人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北林区第三医院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兰西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伤情照片、兰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检察官助理:张国娟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时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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