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现住内乡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现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7被西峡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众泰SUV越野车,到西峡县五里桥镇杨岗村黄营组被害人黄某某家,将黄某某的一只红狼犬盗走。
经鉴定:被盗红狼犬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涉案红狼犬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涉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丽
检察官助理:王 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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