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时某甲(曾用名时君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住枣庄市滕州市柴胡店镇**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时某甲驾驶鲁小型货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西路段处时,将顺行骑人力三轮车的姚某某、田某某撞伤,后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时某甲驾车逃跑,被行人拦住,遂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时某甲为逃避侦查,多年在外地打工。经认定,被告人时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时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