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时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街**委**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时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天津5****8号塞克牌电动自行车沿津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国大街交口,遇红灯继续通行时,适遇被害人高某甲驾驶飞鸽牌电动自行车沿建国大街由北向东左转,高某甲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与时某某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时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时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归案,高某甲被120急救车送往咸水沽医院抢救,高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4时许在家中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高某甲符合较大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肺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尚未赔偿被害人高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尚未达成调解协议,尚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高某乙、尚某某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立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