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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乡**路**号。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驾驶冀******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载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三人),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9公里700米处(沂水县**镇**村路段),因道路结冰,车辆失控,驶入对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山东省沂水县**镇**街**号戚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张某乙左侧锁骨下静脉断裂致大出血当场死亡,张某甲骨盆及双下肢多发骨折、右小腿离断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6308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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