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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时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路*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时某甲驾驶辽B****A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建设社区金泰门窗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张**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张**当场死亡,肇事后,时某甲驾车逃逸。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系大失血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时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甲于次日16时52分许在其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到案后,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时某乙、解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660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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