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49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
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鸿超,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8831
****。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时某某购买电脑、喷墨打印机以及空白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伪造车辆资料,出售给他人牟利。钟某某(另案起诉)用微信名“茶茶茶”(微信号为:wxid_zaeccswe******)与被告人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发了一台玛莎拉蒂小轿车的信息,要求被告人时某某伪造一套与该车对应的车辆资料。被告人时某某根据钟某某提供的信息,伪造了《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快递给钟某某。钟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支付宝账号:dou******@sina.com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时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号:2125******@qq.co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伪造、买卖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公文和相关国家机关公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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