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乡**村**街**号,现住正定县**高层**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时某某为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申请房屋贷款,通过王某某(已判刑)伪造其与康某某的结婚证一本,后又通过网上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印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印章(照片)等;2.书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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