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轮式拖拉机,在洮镇公路23公里处被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洮府中队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某某血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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